婚礼录像损毁,新人的精神损失费如何赔偿?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4-07 阅读: 55822
婚庆合同上的约定
张勇与王欣两情相悦,2016年春节期间,双方家长见面商谈了儿女的婚事,择定的吉日是当年9月16日。为筹办好这场婚礼,两人决定挑选一家婚庆公司相助。
“五一”长假期间,张勇与王欣手牵着手,逛到连云港海州区,在“家逢喜事”婚庆公司的门店驻足。推门而入,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服务台背面“给爱情留下一份刻骨铭心”的广告语,这句话瞬间点亮了准新娘王欣的眼睛,她晃了晃张勇的手臂,示意其关注这家公司。此时,前台的客服人员已经笑吟吟地迎了上来:“我们的服务是全市最贴心的,没有之一”。接着,业务经理出面与他们详细洽谈,和盘托出了婚庆全场的细节,张勇、王欣表示对婚礼的设计方案比较满意。张勇问:“价格能不能优惠一点?”业务经理很爽快:“全套服务5980元,给4个点折扣,抹掉零头,实收5700元吧。”
当天,不再犹豫的张勇、王欣便作为甲方,与乙方“家逢喜事”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缴了定金700元。合同载明:服务的项目是婚礼,内容包含婚车装饰,手捧花,胸花,婚礼现场舞台布置,走道及两侧布置装饰,灯光,音响,T台,主持人摄像,现场灯光等。合同还约定定金不退,余款于当天庆典结束后现金结清。在盖有“家逢喜事”印章的定金单上,说明部分第3条约定:摄像,摄影,跟妆工作时间最晚到下午三点。如因摄像师原因造成摄像有影没声,有声没影,婚礼仪式全程未拍摄等情况,乙方退还该项目收费并按摄像项目双倍赔偿,作为对被服务方的补偿。摄像,摄影,跟妆等服务人员所产生的车费等一切费用由被服务方承担等。
视频数据无法交付
2016年9月16日,好日子如期来到,这天,张勇、王欣的众多亲友参加了喜宴,“哇,新娘子好漂亮哎!”接连不断的夸赞让王欣陶醉,而新郎在舞台上风度翩翩,举止言行得体大方,特别是他表达“爱的誓言”,更让王欣感到甜蜜和温馨。婚庆全程,摄像师步步跟进。整个婚礼过程都现得高端、大气、上档次,新人和双方的亲属对“家逢喜事”公司的服务予以了确认,婚礼结束时,张勇按照合同付清了余款5000元。“过完蜜月,你们就过来取光盘”,业务经理肯定地说。
接下来,张勇、王欣去欧洲渡蜜月,旅行途中,他们还惦记着婚礼录像,专门打电话向婚庆公司询问,“放心吧,已经把录像数据刻录成光盘”,客服的回答不容置疑。返回连云港的第二天,两人急不可待地赶到“家逢喜事”公司取回属于他们的录像光盘。前台客服递上一只精美的礼盒,顺带对他们表示祝福。当晚,张勇将光盘连接移动计算机,与王欣相拥着坐在床上,欣喜地等待着婚礼的美好情景重现。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光盘没有显示声像。难道是计算机驱动坏了?再仔细检查,根本不是设备的问题。他们怀疑,是客服错拿了光盘。第二天一早,张勇带上光盘去询问究竟,业务经理边连连道歉,边联系摄像师。片刻后,业务经理称,婚礼视频较多,摄像师需要时间再找找。
两天后,张勇接到“家逢喜事”公司电话:“对不起,当天的摄影机出了故障,摄像的内容丢失了。”公司客服转达了处理意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摄像费600元,并双倍赔偿1200元。闻此消息,王欣的心仿佛被掏空了,连续数日泪水涟涟,泣不成声。她一再表明:“婚礼录像对我们有特别的意义,是无价的。”
之后,“家逢喜事”公司经多方努力,向张勇、王欣交付了婚礼现场的4张照片,并表示可以通过拍摄一部以他们两人为主角的微电影来弥补过失,这项提议遭到张勇和王欣的拒绝。
精神损失定价几何
两个月后,张勇、王欣将“家逢喜事”公司告到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家逢喜事”公司返还服务费5700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家逢喜事”公司接到起诉状副本后,进行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已有约在先,如因摄像师原因造成摄像有影没声,有声没影,婚礼仪式全程未拍摄等情况,公司退还摄像项目费用600元,并且双倍赔偿即1200元,此约定应作为对张勇、王欣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庭上,原告方张勇、王欣提出:自己签订的是婚庆服务合同,服务的项目明确是婚礼,至于装饰、舞台的布置,灯光、音响等只是婚礼合同所应包括的内容,“家逢喜事”公司提供的单项收费表不能割裂婚庆合同的整体性,因为现实中没有人只选择其中的一项来签订合同。故其所称只按摄像部分600元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摄像是其签订合同追求的最终目的。婚礼当天的美好场面,由专业人士通过摄像记录下来,可以为日后夫妻双方重温结婚喜庆、获得精神愉悦、增进夫妻感情提供物质载体,婚庆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也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见摄像才是原告方签订合同追求的最终目的,否则还要摄像干什么?故“家逢喜事”应返还合同总费用5700元。另外,定金单中的说明部分是格式条款,且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同时也排除了张勇、王欣的主要权利,且该格式条款未起到充分的提示义务,故说明部分应确认无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勇、王欣与“家逢喜事”公司系庆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张勇、王欣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而并非以违约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考虑该侵权行为的过错、后果、精神伤害程度等综合进行判断。本案中,婚庆影像资料是张勇、王欣日后重温结婚喜庆、获得精神愉悦、增进夫妻感情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重大的人格象征意义。“家逢喜事”公司作为专业婚庆服务机构,丢失婚礼影像资料且无法修复,必定会给张勇、王欣的精神造成伤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问题,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家逢喜事”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由此行为给张勇、王欣带来的精神伤害的程度,可酌定为5000元。
2017年3月下旬,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家逢喜事”公司返还摄像款600元,并赔偿张勇、王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家逢喜事”公司负担。
“因为录像丢失,我们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区区5000元怎么能够得到抚慰?”张勇、王欣双双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了上诉。
张勇、王欣未能从婚庆公司拿到婚礼上的录像,给两人留下了毕生遗憾。一审法院根据婚庆公司的过错及所带来的精神伤害程度,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对此判决,二审法院将如何解析呢?
法院审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庆合同的最终目的并非是进行摄像,而是通过为新人举办仪式将其婚姻关系广而告之,从而使新人获取社会的承认和祝福。此外,婚庆合同并非只包含摄像一个项目,而是包括舞台布置、背景、海报、音响、主持等多个项目,家逢喜事公司已就除摄像之外的项目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对上诉人来说,损失仅有摄像部分。
另外,本案中,家逢喜事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内容并成功举办了仪式,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款为5600元,相较于合同总价款5700元来说,家逢喜事公司已付出了代价,结合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看,该赔偿价格适当。
2017年6月2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张勇、王欣负担。